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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这地方拆迁通知,紧急扩散

子长市国道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国道白狼城至子长二级公路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被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我市近年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综合本次征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严格按设计文件确定的公路用地范围组织征迁,对用地范围以外的征迁,原则上不予考虑,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征迁,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该《方案》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征迁部门备档。

第三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发布后5日内向征迁部门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市乡统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如大棚、树木等农用物);

(四)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道路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予以修复。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按完成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八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永久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浇地每亩元;川地每亩元;坝地、台地每亩元;坡地、建设用地每亩元。林地及退耕还林地补偿每亩元。

林木补偿:乔木林元/亩,灌木林元/亩,未成林元/亩。

青苗补偿费:水浇地元/亩,旱地元/亩。

(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复耕

1.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补偿费元/亩年。

2.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3.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并经相关部门评审批复,复垦保证金依据所批复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缴纳,并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配合负责督促落实,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后及时恢复原状。

(二)边角地、死角地

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确实不能耕种的农耕地及不能使用的宅基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核实确定按同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第十条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房屋附属设施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1.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1)盛果期:-元/棵

(2)挂果期:65-91元/棵

(3)栽植一年以上的10元/棵、未满一年(含一年)的7元/棵。

2.葡萄树

(1)盛果期:91元/棵

(2)挂果期:65元/棵

(3)幼果期:栽植一年以上的7元/棵、未满一年(含一年)的3元/棵

3.杂树(零星杂树)

(1)Φ30cm以上:35元/棵

(2)Φ15cm—30cm:17元/棵

(3)Φ15cm以下:3元/棵

4.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家槐等风景苗圃

(1)高cm以上:3.64万元—4万元/亩

(2)高cm—cm:3.3万元—3.5万元/亩

(3)高cm—cm:2.9万元—3.1万元/亩

(4)高50cm—99cm:2.5万元—2.7万元/亩

(5)高20cm—49cm:1.7万元—2.0万元/亩

(6)高20cm以下:1万元—1.3万元/亩

5.侧柏、火炬、刺柏等零星树

(1)高cm以上:40元/棵

(2)高cm以下:33元/棵

6.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苗圃、粽叶地:元/亩

7.芦苇:元/亩

8.地面作物

地膜作物:1元/亩

香脂:元/亩

草莓:1.4元/平方米

药材:元/亩

地面作物除主要作物外,有其他套种作物的由个人指定只补偿其中一种。

(二)建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及安置

安置方式:民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所在村进行指定宅基地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部门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1.搬迁过度费:搬迁过渡费是以孔(间)计算,必须是砖拱或砖混结构的主建筑物并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高度2.2米以上,(2)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入住条件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每孔(间)给予搬迁过渡费0元。

2.奖励费:奖励费是以孔(间)计算,必须是砖拱或砖混结构的主建筑物并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高度2.2米以上,(2)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3)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的搬迁、腾空。符合上述条件的,每孔(间)给予奖励费元。

3.货币化宅基地补偿费:以批建院落为单位,在所批建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砖拱、砖混结构的主建筑物(最早修建的)以孔(间)计算,每孔(间)补偿2元。

4.建筑物补偿标准:

(注;建筑物指单层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或长期居住的。)

附属物补偿标准

(1)废弃砖、石窑:元/孔

(2)废弃土窑:0元/孔

(3)砖混小房:元/㎡

(4)砖拱小房:元/㎡

(5)彩钢房:元/㎡

(6)活动房、铁皮房:70元/㎡

(7)砖木简易房:元/㎡

(8)粉碎机(迁移):元/个

(9)水井

一等:有混凝土井台、混凝土井圈至井口元/口

二等:有混凝土井圈至井口元/口

三等:无混凝土井圈0元/口

(10)压井:元/口

(11)机井:0元/口

(12)水管:元/户

(13)铁水管(Φ10cm):40元/m

(14)动力电户:元/户

(15)照明电户:元/户

(16)元/户

(17)有线电视:.8元/户

(18)宽带网(迁移):元/户

(19)锅炉(迁移):元/台

(20)土暖气:元/套

(21)空调(迁移):元/台

(22)卫星接收器(迁移):元/套

(23)铁楼梯:元/m

(24)铁栏杆:50元/m

(25)铁艺栏杆:元/m

(26)室外水泥地坪:50元/㎡

(27)室外砖、石地坪:26元/㎡

(28)砖砌花墙:60元/m

(29)砖围墙:元/m

(30)石围墙:90元/m

(31)土围墙:50元/m

(32)砖混猪圈:元/㎡

(33)简易猪圈:元/个

(34)砖砌猪圈(有顶):元/㎡

(无顶):36.4元/㎡

(35)石水渠:35元/m

(36)砖混排水渠:50元/m

(37)石帮畔(露出地面的部分):干砌50元/㎡

浆砌元/㎡

(38)仿古挑檐:元—元/㎡

(39)简易大门:元/付

(40)砖混大门:砖混大门无顶元/付

砖混大门有顶元/付

砖混大门有顶有瓷砖0元/付

(41)砖混厕所:元/㎡

(42)简易厕所:元/个

(43)简易房:52元/㎡

(44)简易棚:元/个

(45)水泥盖板:元/㎡

(46)水泥管(直径mm):元/m

(47)PVC塑管:10元/m

(48)天然气:元/户

(49)沼气池:元/个

(50)砖混水搭:元/m3

(51)石水塔:元/m3

(52)平房砖基础(未修建完基础部分):32.5元/㎡

(53)土、砖墙大棚:19.5元/㎡

(54)钢架大棚:26元/㎡

(55)塑料拱棚:有耳墙15.5元/㎡,无耳墙6.5元/㎡

废弃温棚:0元/个

(56)检查井:元/口

(57)垃圾屋:元—元/㎡

(58)垃圾台:0元/个

(59)石粪坑:元/个

(60)土粪坑:52元/个

(61)水窖:13元/m3

(62)石水池:元/m3

(63)洋芋窖:元/个

(64)牲畜圈棚:元/个

(65)烤烟炉:元/个

(66)烧砖窖:元/个

(67)太阳能:元/套

(68)砖、石果库:—元/㎡

(69)土果库:元—元/㎡

(70)土果窖:80/m

(71)砖、石果窖:元—元/㎡

(72)鱼池(以容积计):13元/m3

(73)墓碑:0元-0元/座

(74)坟墓:单人土葬坟基础价元/座,每增加1人、明堂子、暗堂子中的一项增加0元。

(75)变压器迁移:元/台

(三)地面地下杆线设施拆迁补偿

种类杆线及管道具体如下:

电力杆线

(1)0.4千伏:5-8万元/KM

(2)10千伏:8-15万元/KM

(3)35千伏:37万元/KM

光缆杆线

(1)通讯光缆20元/KM(包括长线局、电信、移动、广电、联通在内),每增加一缆增加0元/KM。

(2)地埋光缆0元/KM。

未涉及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费,征迁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特殊问题处理及特殊拆迁:以路地联席会议纪要或通过鉴定、评估的办法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进行征迁。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道白狼城至子长二级公路改建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工作量大面宽,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沿线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协调机构,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党委(党工委)书记负责。白子公路建设工程涉及的纪委监委、国土、信访、林业、水务、电力、环保、文旅、交通、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公路建设大局,要依法办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白子公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白子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征迁补偿费统一由市交通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同类账户。交通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迁补偿费用,将征迁款项直接兑现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付到被征迁人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国道白狼城至子长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迁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除上述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中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各有关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征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还不搬迁的,由征迁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征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但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拿出复垦方案方可进行采石、采砂,沿线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条各有关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夯实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建设工程征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设环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的征迁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国道G项目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所涉及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子长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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