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T必康,)在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公司因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且公司前期存在的违规担保并未解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持续敦促要求责任方在期限内尽快解除违规担保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延安必康(*ST必康,)披露投资者索赔诉讼进展显示,西安中院对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延安必康(*ST必康,)需对名原告投资者赔偿包含投资差额、印花税和佣金等在内的损失赔偿金合计7,,.47元。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需承担连带责任,后续参与维权投资者可将上述人员及上市公司作为索赔对象,索赔范围扩大增加了维权实现的概率。
延安必康(*ST必康,)被行政处罚后遭投资者索赔,于年5月14日又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可参与索赔挽损的投资者扩大。综合目前情况,延安必康(*ST必康,)第一次被处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于年4月26日至年3月25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ST必康,)股票,并在年3月25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延安必康(*ST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在年2月5日至年2月7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ST必康,)股票,并在年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延安必康(*ST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第二次延安必康(*ST必康,)被立案调查的索赔条件初步判断为:于年05月13日之前买入延安必康(*ST必康,)股票并在此之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