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志丹中队民警严守志丹收费站,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收费站内广场停下车,止步不前。
该中队民警迅速出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人狡辩称,自己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忘带了,经过简单的询问,以及监控信息的记录,当事人苏某承认自己尚未取得驾驶证,正在办理,中队民警在比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之后也确认了这一点。
该中队民警依照陕西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苏某作出了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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