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延安简介
延安地点
延安市场
延安要闻
延安发展
延安天气
延安旅游
延安信息

朱元璋重典治贪,稍有不对就杀头,酿成冤假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历朝历代都为整治贪腐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这其中最为严厉的就要数明朝了。在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和政治经济形势所迫以及自身思想等诸多原因之下,朱元璋在明朝初期提出了“重典治国”、“重典治贪”的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因为一些局限性,导致治理成果没有达到预期,但也为明初治理贪腐做出了不少贡献。

朱元璋

吸取前朝教训,暴力镇压起义

朱元璋称帝后励精图治,为强化皇权、整改吏治,实行了“重典治贪”的政策。但是这一政策的推行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时代特性、社会原因以及统治者朱元璋的个人原因。

元朝末年,国家动荡,农民起义如雨后春笋,几十年前叱咤欧亚大陆的蒙古王朝危在旦夕,最主要的原因便是贪官污吏的横行霸道导致政治凋敝,百姓怨声载道。在元朝,官员们的贪污腐败是很常见的行为,忽必烈时代曾经对贪污腐败进行过惩治,但是后来的继位者却放任自流,只是将国家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钱粮仓库。

元朝皇帝及百官

据记载,元末“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朽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官吏贪污,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可想而知,当时元朝的官员腐败到何等程度。尽管如此,元朝法律仍然对贪官污吏极为纵容、姑息养奸,这才导致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彻底激化,各地纷纷掀起了农民起义。

明朝统治者认为正是官员的长期贪污,法律的无作为,官方的疯狂印钞,导致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加速了元朝的灭亡。从元朝将近一百年的历史来看,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典,并且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徇私枉法,常常按照不同等级人种的划分进行肆意的定罪量罚,对贪官污吏也仅仅是禁令规制,而不用实际有效的刑罚,导致贪官污吏并不以为然,反而贪污行径愈演愈烈。

朱元璋

朱元璋对此深恶痛绝,他曾说:“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由此可以看出其对政治清明、官吏廉洁的无限向往以及对打击官员贪污腐败的高度重视。

正因为如此,明朝初期,国家统治秩序趋于稳定,政治经济得到了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从中获得利益的首先是皇族贵戚、官僚和地主阶级,广大普通百姓仍然过着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生活,与元朝末年相比,百姓的生活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这导致明朝初期各地的农民反抗和少数民族起义数不胜数,初生的王朝还面临诸多内患。

元末起义的红巾军

吸取到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朝政府从起义发生之时就采取严厉的镇压政策。明朝初期各种大小规模的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十多个省份,整个国家内几乎都爆发了农民起义。其中当属福建、江西、湖广等地最为激烈。

除了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不断,还有不少的少数民族起义。少数民族起义的多数原因是明政府不断地向南方还有西南地区的扩张,并且对待少数民族采取歧视与压迫的政策。明朝建立不久之后,统治者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不断调兵遣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征讨,命令当地土官归顺并向朝廷上贡缴纳税款,并广泛设置厂卫、哨堡,派大量军队屯驻,通过军事活动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

明朝时期军屯的遗址

这就使汉人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统治者,苗族等少数民族依然是社会地位最低的“蛮夷之人”。在政治上苗民因为是“蛮夷之人”,便遭受歧视与排挤,是朝廷重点防范的群体。在经济上虽然苗民有着自己的山林土地,但是各种苛捐杂税沉重,加之各级官员和地方豪强及驻兵军士的层层盘剥,苗民生活苦不堪言。为此,苗民时常聚众起义,给明朝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有鉴于此,明朝对苗疆进行了多次战争,通过军事镇压的方式,实行严厉的民族压迫政策。

在这种动荡的局势下,朱元璋采取了两种政策,其一,面对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采取残酷的镇压策略,用严刑峻法达到控制百姓的目的,限制百姓自由流动对百姓进行大迂徙。其二,积极主动推行经济政策,恢复社会生产力,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减轻百姓的税收负担,保障百姓的最基本生活,还和社会上的阶级矛盾,从根源上解决动乱,消除反抗产生的土壤。

明朝时期的生活画面

开国功勋贪赃枉法,地方豪强拥兵自立

明朝政权是从农民起义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农民起义军的不断胜利,文官武将的政治地位与政治觉悟也不断提高,随着政治秩序的建立及社会经济的复苏,一些功勋官员开始居功自傲,贪赃枉法。同时明朝也吸收了一批前朝官员,使得官场风气变得浑浊不堪。

面对这种情况,朱元璋告诫群臣:“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乌,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安养生息之。”然而,朱元璋的告诫并没有引起朝中大臣及各地官员的重视,仍然顶风犯案,从王公大臣到州道府衙各级官员不知自律,贪赃枉法。

影视剧中的朱亮祖

例如洪武十三年,开国将领朱亮祖和他的长子被押到朱元璋面前,原来是朱亮祖镇守广州之时,勾结地方豪强,贪赃枉法。朱元璋亲自动手,用鞭子抽打这位侯爷,侍卫们看到此景,尽扫疑虑,纷纷加入鞭笞的行列,活生生的将这父子俩抽死。

除了功勋官员们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之外,豪强地主的势力也是有增无减,元末明初的战争导致中央集权的瓦解,地方形成权力真空,所以一些地方豪绅趁机私占土地,聚众自保,有的甚至建立了私人武装。对于从农民起义而建立王朝的朱元璋来说,这些地方豪绅的武装力量对明王朝是特别大的隐患。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因此朱元璋毫不犹豫的采取了他常用的重典刑罚这一政策。对待地方豪强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打击。第一,对于全国人口和土地数量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后世所熟知的用来缴纳赋税的黄册和鱼鳞册。针对那些顽强抵抗的地主豪强,进行严厉的打击,直接将其消灭,并没收其土地。经过这一措施,国家赋税及人口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第二,对于人口的问题,进行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政策,人口迁徙政策。在平定张士诚之后,朱元璋下令进行人口迁徙,将江浙一带的富庶大户迁徙到皖南一带贫穷的地方,将江浙一带的人迁徙到京师,补充京师因战乱导致的人口减少,将山西大槐树一带的平民迁徙至中原地区补充人口。

明初的京师

这一措施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铲除了地主豪强的根基,削弱了其实力;二是解决了因战乱导致人口减少地区缺乏劳动力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恢复。由此来看重典的实施使得朝廷对基层的统治得以维护,对明王朝的统治有着积极的影响。

经济发展衰退,百姓生活疾苦

明朝初期,政权尚未稳定,百姓尚未从残酷的战争中走出来,百废待兴。经历了数十年战乱之后,国家经济遭受到重创,朝廷赋税收入锐减,据记载:“洪武十年,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足额者达一百七十八处,洪武十三年,税课司局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者达三百六十四处。”

元末农民起义战乱频繁

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元末明初的战乱,全国人口锐减,百姓生活疾苦,社会各界满目疮痍。最严重的当属中原地区州县,即使自古富庶的江浙地区也是百姓稀少,山野荒芜,千百年来的鱼米之乡也变得凋零不堪。

人祸未决,天灾又至,元末明初天灾不断,百姓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洪武元年至洪武八年,全国水旱等自热灾害频繁发生,江浙地区到黄淮流域水害成灾;西部陕西到河南北部再到山西、河北则是旱灾严重;饥荒则是爆发在济南、苏州、延安等地。

饥荒时可怜的百姓

虽然战乱平定,百姓却没有过上好日子,朱元璋本想修生养息,恢复社会生产力,解决百姓生活疾苦,但是各地官员豪强仍然是公饱私囊,贪污不止,百姓更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据记载,当时功勋官僚及地主豪绅,欺压百姓,强占民田为已用,官商勾结,徇私舞弊,导致民怨沸腾。

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在王朝刚刚建立之时,就多次告诫群臣,要求官员与民修养,不得贪赃枉法,但是赤裸裸的事实将朱元璋的一番告诫变成一纸空文。在总结历史经验及吸取元朝灭亡教训之后,朱元璋下定决心,要整治贪污腐败,肃清吏治,并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形成了“重典治国”等思想,对整个明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明初统治者的个人观念,导致明朝后期的重典治贪

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皇权至上,皇帝独尊的时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作为立法工作的最终决策者,皇帝的个人意志也对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皇帝朱元璋的个人意志也体现在明朝初期“重典治贪”的思想之中。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位平民出身最后建立江山的帝王,朱元璋与刘邦还有所不同。刘邦当时还是一个亭长,多少算是个干部,而朱元璋是从真正的底层社会一步步走上王位的。据记载:“太祖时年十七,父母兄弟相继殁,贫不克葬。里人刘继祖与之地,乃克葬。”

影视剧中行乞的朱元璋

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是多么贫穷,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才使得朱元璋的人生观、价值观都带着普通农民的朴素观念,这种观念对他一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年少的朱元璋因生活所迫曾经流浪,在寺院当过僧人。

因从小受到元末官吏与地主豪强的欺压,让幼小的朱元璋种下了痛恨官员和地主豪强的种子。他认为是官员的欺压与地主豪强的剥削才导致民不聊生的。因此,当成为帝王的朱元璋下定决心整改吏治、打击豪强时认为不能按照传统的儒家思想,以“明德慎罚”来教化官员。受他朴素的农民思想以及起始于周朝“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影响,其认为对待贪官污吏以及地主豪强只有通过重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这也是他在立法时,毫不犹豫的采取了重典治贪政策的原因。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朱元璋认为,只有暴力的措施,才能使贪官污吏感受到恐惧,从而解决当前严重的贪腐问题。但此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政策实行的中后期也改为较为缓和的“明刑弼教”,进行教化臣民的工作。

朱元璋生于乱世成于乱世,一生经历尔虞我诈,唯一能信任的就是自己,时刻都要防备他人带来的伤害,所以猜疑的个性也在其心中默默形成。当他成为最高统治者之后,对待皇位之下的文武大臣,并不能完全放心,因此将负责皇家礼仪的锦衣卫演化成了特务机构,专门监视大臣的一举一动,震惊世人的“胡惟庸案”便是锦衣卫作用的真实写照。

影视剧中的厂卫

对于贪腐,朱元璋讲究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只要有嫌疑,便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惩治。“重典治贪”的政策达到空前严厉的高度,其个性的猜疑有着推波助澜的影响

从平民百姓到一代帝王,在享受到权力所带来的一切之后,就是对权力更大的追求。我们都知道朱元璋废除了在中国施行许久的宰相制,他成了集万千权力于一身的终极帝王。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朱元璋怕把权力给别人,他们会徇私舞弊,二是防止自己的大权被别人抢走。因此,严刑峻法就成为他控制权力的主要措施,通过严厉的重典,达到了自己对权力的控制。

明朝疆域图

除了对权力的控制欲,对王朝的未来,朱元璋也有更高的目标,他想打造一个千古王朝,要想实现这一目标,为后世留下稳定的政治环境,就要通过严刑峻法来扫除障碍。因此,他想到了“重典治贪”的政策。

制定律法,为“重典治贪”保驾护航

这一政策要想实现就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缮并制定新法,明初期就多次组织立法,主要的法律有:《大明律》和《明大诰》。明朝初期“重典治贪”思想在这两部法律中得到了显著的体现,其中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明《大诰》。《大诰》是专门用来整治贪污腐败的法律。但是随着整改吏治的不断深入,在后期又颁布了一些律令、条例等来解释、重申治贪律令的法律效力。

影视剧中的李善长

公元年十月,朱元璋建立立法机构,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立法机构的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菲,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着手制定法律。他还饮定了此次修法的原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誊也。夫网密则水无人鱼,法密则圜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曰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意者,何以使人法意而不犯,法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怜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是,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

《大明律》

从这些典籍可知,对于《大明律》的修订,朱元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对修订《大明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明律》成书于洪武七年二月,并颁行天下,之后又经历多次修订。《大明律》篇目较《唐律》相像,分“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门。

从体例上来看就是《唐律》的翻版。从内容上来看,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吸收了吴元年制订的“旧律”,二是“续律”,三是将吴元年的“旧令”上升为律,四是收录建赣以来法律实践当中的“因事制律”。

《大明律》

体例虽然陈旧,但律条内容多为明初社会状况所特别设定,有一定的与时俱进的思想,与“吴元年律”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例如,在吸取“吴元年律”量刑过重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历史教训之后,《大明律》对此便有所改良,删去一些较为严酷的法律条文。但是整体上的科罪量刑还是比《唐律》等著名法典更为严峻。

由于朱元璋因事制例的个人习惯,导致制定于洪武七年的《大明律》中的“条例”逐年增多,影响了《大明律》中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因此对《大明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完全打破了仿照《唐律》旧例的模式,根据六部不同的职贾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朱元璋

将“名例律”置于律首,全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这也使得自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多年的中国古代法典体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这是二十二年《大明律》的典型特征。但就科罪量刑方面来看,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仍然是保留了很多“畸重”的法律条文,仍体现着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立法精神。

《大明律》在洪武三十年又进行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因为皇太孙朱允炆,朱允炆生性宽广仁厚,深切感受到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用刑太为苛重,于是向于朱元璋请求:“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

朱允炆

朱元璋深知其中缘由,便命朱允炆捡出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中的重刑条文共七十条进行修改。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大明律》经历三次重大修改,终于成为治国之法典。《大明律》在洪武三十三年最后修订并颁布之后,朱元璋严令“定律不可轻改”,因此《大明律》成为大明王朝的万世不变之法,后世子孙大臣,无不遵守,绝不轻易改之。

接下来我们就说说《大明律》中的重点了,就是“重典治贪”的表现。为了给后世子孙一个稳定的王朝,《大明律》对整改吏治和解决贪污腐败可谓是对症下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相比较《唐律》,《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总的条目比《唐律》少四十条,但是由于是在“重典治贪”思想的影响下编订的,所以整部《大明律》中关于贪官污吏犯罪条目要比《唐律》还要多。

《唐律》

简言之,《大明律》中关于惩处贪官污吏条目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唐律》中所占的比重。并且在《刑律》篇中特别设置了《受赃》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官吏贪污犯罪如何处置,“重典治贪”的思想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

仅从《受赃》一卷就不难看出,其所涉及面之广,内容之详细具体。仅从犯罪官员的主体来看就有主管官吏、监察官、巡捕官等等;从受贿的范围来看又是从官吏自身到官吏的家属,再到军人,豪强等;从犯罪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也有的是因公受贿。

《受赃》根据不同的官吏不同的原因不同的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处罚类型也是繁多。这无不体现了明朝初期在“重典治贪”思想熏陶下,律令也大多严厉而具体。除去专门设立《受赃》之外,还在其他律篇中体现了“重典治贪”的思想。

影视剧中的明朝官员

例如在《吏律》中有一条这样规定:“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即官员在赴任途中及在任期间均不得贪赃枉法。

除了《大明律》的颁布施行以外,朱元璋还亲自编制了明《大诰》。虽然在整治贪污腐败方面,《大明律》已经起到了控制腐败与警示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减少贪污腐败的现象,为此,朱元璋下定决心,编制更为严厉的法典继续打击官吏的腐败之风,于是《大诰》应运而生。

《大诰》作为明朝初期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其性质相当于刑事判例法典。为了加强对犯罪的从重处理尤其是针对官吏犯罪,朱元璋便将自己亲自审理过的案件进行整理,再加之对每个案件审理之后所做的评论,汇编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名曰:“《大诰》”。

《大诰》

为在全国推行《大诰》,朱元璋曾颁布法令:“凡朕甑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借鉴。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家中有《大诰》的,犯罪后可以减刑,无《大浩》则要加罪一等。”因此,《大诰》成为中国历史上普及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每家每户都要复刻一本,以示遵纪守法。

这与《大明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大明律》作为官方的法律,并没有普及天下,而《大诰》是皇帝个人意志浓缩的版本,而天下务必一户留存一本。这也侧面反映个人思想对明朝初期重典治贪思想的影响极深。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重典治贪”是明《大诰》的重要特色。这也是朱元璋个人意志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大浩》作为皇帝意志的产物其效力在律之上,处罚比《大明律》更为严厉。其使用诸多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酷刑三十余种,刑罚的残酷性由于《大诰》的产生而得到了极大提升。

例如其与《大明律》在对待贪赃不枉法者的规定上就有所不同,《大明律》规定,贪赃不枉法者,均不处以死刑,然而在明《大诰》中,则多处以极刑。虽然从自古以来的刑罚制度方面来说是一大倒退,但这也正是《大诰》的特征,也是“重典治贪”思想的一个缩影。

具体而言,明《大诰》是判例的集合本,其中所列大多为官吏贪污受贿之案,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郭桓案”。洪武十八年三月,“郭桓案”东窗事发,时任户部侍郎的郭桓在负责征收秋粮时勾结各级官员公饱私囊,理应征粮入库万石,实际上却只入库60万石,此外还应有80锭钞入库,也没有如数入库。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与贪官

这仅仅是冰山一角,自贪赃受贿开始至东窗事发,郭桓勾结地方各级官员利用征收官粮及鱼课、盐课之便利,谋取私利达万石以上。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对朝廷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朱元璋命令审刑司主审官吴庸严厉拷讯。

因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还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朝中要员,其涉及面之广令朱元璋勃然大怒,下令严厉处置,在此案件中,“重典治贪”展现的相当具体。

将贪官处死

此案所涉官员,郭桓被处以极刑凌迟处死,其余六部侍郎以下官员处以死刑,另外此案株连甚多,因此案所丧命者达数万余人。其处理此案的“野蛮程度”在数千年的长河中无出其右。时人谓:“郡县之官虽屑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惊惧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

可见,在明《大诰》中,对待贪官污吏是何等的残酷,“重典治贪”思想展现的相当具体。但是此种做法也带来很大的民怨,朱元璋为平息民怨,将主审官昊庸等人处死,这也是明《大诰》局限性的一个缩影之一。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为保障律法实施,设立官方监督机关

明朝是我国历史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朝代,耳熟能详的锦衣卫就始于明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对百官的监察是一项必须实行的制度。明朝监察机关机构繁多,诸如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等。

(1)都察院

都察院于洪武十五年由元代所设御史台改设而来,左、右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根据全国十三州道,分别设立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主掌百官监察、弹劾之权。明代都察院除了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之外,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司,如果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则由三法司共同审理,亦称“三司会审”。

明朝地方都察院旧址

根据职位划分的不同,所担负的监察职责也有所不同。都御史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监察官员。史料记:“职专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而言就是对百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与弹劾,对百官的日常活动进行考察,参加案件的审理以及奉旨监察地方。

另外都察院下设的直属机构还有经历司、司务司、司狱司等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典出入文移,叙差御史”,“典参谒受事”等十三道监察御史,依据全国十三个州道而设置。所属官员全部都是都察院的精英骨干,共人。

影视剧中的监察御史

由于安排在全国各地,因而监察御史的职责比都御史的要广泛。监察御史分为对内、对外两方面职权。其中,中央监察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两京刷卷”,即监察御史通过对两京各个衙门的公文进行审查,了解两京官员政务处理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如若发现官员因贪赃枉法,当行不行,当事不举的情况,公文就会被批以“埋没”所涉官员就要被调查处理。

其二,监察京城百官。这是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能,监察范围很广,除了各道十三个地区官员之外及两京衙门的官员之外还包括了监察御史的上级机关都察院、六部等。例如对都察院的监察职权就被划归到河南道监察御史手中。

监察御史在科举考场

其三,巡视职能不仅要对京营、皇城等进行巡查,还有对科举考试等方面巡视,并且监察御史还有权力查验国库是否有被侵吞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都察院和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设立,实现了对百官的全方位监督,杜绝官吏贪污受贿。

(2)六科给事中

给事中在明朝之前一般多为谏言之官,而到了明朝给事中却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而是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听命皇帝差遣。由于给事中分别掌官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故又被称六科给事中。每部设给事中二人,都给事中为掌印长官,官阶为正七品,洪武二十四年后又将每部人数改为一人,正八品官衔。

由于六科给事中是负责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因此奏章必须先经过六科给事中,才能到达皇帝手中。虽然官阶降低了一品,但是六科给事中的实际权力却是很大。“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由于六科给事中通过六部的形式进行监察,监察更为详细、具体,因而能监察到各部更加微小的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自成一体的监察系统,也可以对其他监察机关如都察院进行监督,这样以小制大的方法,加强了对高官的钳制,同时也能遏制都察院的权力滥用,而且由于其自身官阶较低,也使得自身势力难以壮大,减少了皇帝的担忧。

影视剧中的明朝朝廷

(3)提刑按察使司

明朝初年承袭元制,有中书省行使地方检监察权,但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同时迫于中书省权力过大,洪武九年,中书省被撤销,地方职权被一分为三,分别设立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共同掌管地方事务,史称“三司”,“三司”在职能划分上有所不同。

布政使司是掌管地方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地方的司法事务,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的军事事务。“三司”相互独立,互不管辖,直接接受中央的调遣。这种分权的方式,将地方权力分散开来,而且形成了互相牵制之势,这对中央来说是极其有利的,有力的加强了中央集权。明朝也因此形成了从提刑按察使司到都察院,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完备的监察体制。

按察使司官员在查案

按察使司除了具有监察职能,还具有司法的职能,不过其重点职能仍是监察地方百官。通过地方监察模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减少了地方官员贪赃枉法案件的发生。

(4)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始于隋朝,是为了制衡行政官员的非固定的官职,尽听御遣,根据皇帝的旨意,巡视地方,不必拘泥于地域的限制。据记载,洪武年间已经有巡按御史,最初巡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人数也是十三省各一人“遣御史吉昌十三人分巡天下”,同样职务也分为小差、中差、大差三种不同的类型。

由于巡按御史制度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制度,所以大多巡视任务都是临时听候皇帝派遣。虽然是临时派遣,但由于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天下,因此,巡按御史手中权力很大,权力所涉及的方面也很宽广,并且拥有皇帝所授予的特别权力。

巡视的内容包括考察官员、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等等内容,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监视与考察地方官员,对官吏贪赃枉法进行纠察、弹劾,同时也对其他监察机构形成了补充以及牵制作用。

由于巡按御史的灵活性,变动性,使得巡按御史难以拉帮结派,不会在内部形成势力集团,有效的防止了官员之间的勾结。综上来看,明朝初期的官方监察机构繁多,并且多为互相牵制,互相补充之势,而且监察机构也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模式。

在中央一级具体行使监察的机构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机构互相监督牵制,在地方一级,提刑按察使与巡按御史,一个固定监察一个灵活监察,一动一静,实在巧妙。

影视剧中的巡按御史

同时,虽然监察官手握大权,例如巡按御史可以不考虑官职,对各级官员都可以考察、考察。但是,监察官官阶却相对较低,这就形成了一个“以下克上”、“以小制大”的局面。明朝初期这样多层次、固定与非固定相结合的监察模式,对明朝初期在应对贪污腐败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广泛开展社会监督

明朝初年除了颁布法典,制定监察制度,同时也非常重视百姓的监督。因此,在“重典治贪”的大环境下,为了发挥平民百姓的力量,明朝通过法律保障百姓监督权的行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及百姓上京陈诉制度。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始于《大诰》,在《大诰》中规定了百姓对于鱼肉百姓的官吏,可以将其“拿赴”送至京师。但是百姓对于长期压迫他们的官吏仍然胆怯,为解决百姓的后顾之忧,朱元璋曾下令:“敢有邀劫阻挡者,枭令”

朱元璋

对于阻挡的民众拿官赴京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但是拦截阻挡之事,时有发生。为此,决定采取更加残酷的刑罚,惩治拦截阻挡的行为,将枭令改为诛族。同时还要求,所经之处关津,对于没有引文路条的进京面奏者,要及时放行,不得阻拦,并且对于拿官赴京者,还会进行褒奖。

例如:“如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所害,率弟与外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赏钞三十锭,三人衣各二件。”这种依靠百姓监督的方式,其一,使得监察的力度深入民间各个角落,扎根于民间,而且弥补法律及地方监察系统的不足之处;其二,能够及时了解地方吏治情况,了解百姓疾苦,从而对贪官污吏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罚。

百姓拿害民官吏赴京

除了民拿害民官吏赴京制度之外,百姓还可以直接去京城面奏,当面陈诉事情曲直。从农民出身的朱元璋,通过以往的经验与教训,深知地方官吏暗自勾结,压迫百姓,诬陷清官,地方官吏是不可以轻易相信的。

所以,朱元璋更倾向于从百姓得到真实的情况,最底层的呼声才是最真真切切的。因此在《大诰》中也规定了百姓若有意见陈诉,允许进京面奏。这一做法带来的积极影响有:其一,通过听取来自最底层百姓的陈述,可以掌握第一手信息,能更好的认识到当地官场的状况,以及官吏的品行,从而根据陈述的情况进行治理以及更换官员;其二,减少了清官受诬陷而被惩罚的事件,能使冤案得以平反,保障清官的权利。

影视剧中贪官问斩

重典治贪的局限性

明初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从各个方面着手,将“重典治贪”的思想进行推广,这一举措,对于明初政治稳定,官场清正廉洁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减少了贪污腐败时件的发牛,也在社会中形成了良好的学法,知法,守法社会氛围。

但是这一举措也有其历史局限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朝的逐渐稳定及强大,其中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也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

从前文的“郭桓案”可以看出,刑法之残酷,生性多疑的朱元璋,在面的贪污腐败问题之时,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残酷原则进行整治,往往一个案件所被处死的人数都令人极为震惊。在处理“郭桓案”时,由于处死过多官吏,各地大户人家也受到牵连,最终这个案件以数万人被处死而结束。

影视剧中朱元璋审理郭桓案

这样处理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官愤民怨,为平息民愤,朱元璋将主审官处以死刑。如此大规模处死官吏,导致人人自危,各地常常面临人手短缺的状况,无法保证每天政务工作的运行。

另一方面,在“重典治贪”的大环境下同样也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即使无贪污受贿之行,也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最著名的冤案莫过于“空印案”。洪武九年,朱元璋在查看钱粮的账册时发现大量官员持空白账册到户部核算,便心中起疑,清查此案,最后却是以一场冤案收场。

因空印案被牵连的官员

所谓空印是指地方每年派人员到中央核算每年上缴的钱粮账目,只有与户部所算账目数额相符才会进行结算,否则就要重新编制。但是各地离京师路途遥远,为了保证政务的效率,因此多有官员随身携带多份预先盖上官印的空白账册。

官员虽无贪污枉法之心,却被以贪污腐败治罪,造成千古冤案。此案件的发生导致官员积极性下降,政治恐惧的心理扩散到大量官吏心中。

从元末明初到政权稳固,经历几十年的整治,明朝逐步走上正轨。在稳定的时代却仍然大力推行“重典治贪”对于社会发展作用也愈来愈小,此时的《大诰》成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的工具,作为一个对权力有着极强控制欲的帝王,朱元璋乐此不疲的推行《大诰》,其目的已经从整治贪污受贿,提升为专制统治国家,将国家大权收归自己掌握的目的。

《大诰》

基于《大诰》等法典重点倾向于惩治贪污受贿,对其他方面却没有规定。面对社会生产力的恢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律法的侧重点应该从整治贪污受贿转向社会经济、教育等方,但是统治者却没有制定出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典。因此“重典治贪”政策已经不足以解决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其局限性所在。

结语

明朝初期是一个政权不稳,战乱之后百废待兴的时代,一方面是官员政权的权力分配与交接,一方面是百姓对安稳生活的热烈期盼。面对这种局面,在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及受到古代历朝“刑乱囡用重典”思想的熏陶下,朱元璋提出了“重典治国”、“重典治贪”的政策。在这样的高压之下也使得官吏人心惶惶,在王朝稳定之后仍然采取高压之策,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惩贪治腐并没有达到预期想要的效果,这也是其不足的一面。

影视剧中的朱元璋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明朝初期的惩贪治污措施还是在一定程度一些方而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严刑峻法,严密的监察体系之下,取得积极效果,肃清了官场的不良之风,缓和了社会的矛盾,客观上也恢复了生产力,为明朝后期发展铺平了前进的道路,也给后世惩治贪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转载请注明:http://www.yananzx.com/yasc/23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