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有关企业:
为帮助工业企业应对复杂经济形势,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转型、调结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在年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工业企业实施奖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工业企业,按企业房产面积3元/㎡、工业用地面积3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上半年所缴纳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单家企业不超过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年上半年缴纳增值税达到去年同期80%(含)以上;
(二)企业已按时足额缴纳年上半年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用地、建房手续合法有效。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不予奖励。
本文涉及的纳税额均指税款所属期的纳税金额。
三、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鼓励措施实施工作,由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地税联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受理工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用地面积。
(三)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房产面积。
(四)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金额。
(五)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奖励申请金额,并兑付奖励资金。
四、申请方式
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向市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申请奖励。
1.简易程序。适用于企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齐全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1)简易程序奖励申请表(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年上半年及年上半年增值税纳税证明复印件;(4)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凭证或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企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2.一般程序。适用其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包括:(1)一般程序奖励申请表(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年上半年及年上半年增值税纳税证明复印件;(4)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凭证或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企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有效证明材料;(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3.奖励申请时间截止年11月10日。
五、其它事项
(一)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抓紧落实。按照属地原则,县级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和税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市级财政分成部分,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予以办理。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地税局。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陈涛
市财政局企业科林焱
市国土局计财科陈宗举
市住建局房屋交易中心曾文超
市地税局税政一科郑宇评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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