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洋伙同宋某某在宜川县某酒店组织他人赌博,宋某某负责为李某洋记账、抽钱。
每场赌博都是李某洋先交给宋某某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现金,让宋某某给参与赌博的人每人提供元赌资,输完后再在宋某某手中支钱,宋某某负责记账。
以同样的方式,宁某某先后在李某洋的赌博场上输了12.7万元,周某先后在李某洋的赌博场上输了5.6万元。
因受害人宁某某欠被告人李某洋赌博账12.7万元,李某洋多次向受害人宁某某讨要未果。
年2月10日,李某洋指使李某军带人到云岩镇宁某某家要账。被告人李某军伙同宋某某、刘某、王某开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找宁某某未果。
后李某洋得知宁某某坐一辆白色奔腾轿车向云岩镇方向走,李某洋让申某某、周某、李某某坐出租车跟着,李某洋开一辆比亚迪商务车追宁某某,并电话通知李某军在回宜川县县城的路上将该辆白色奔腾轿车截住。
当日18时许,李某军等人在十里坪峁下测速处将该辆白色奔腾轿车截住,并将宁某某从白色奔腾轿车强行拉上李某洋开的比亚迪商务车。李某洋指使李某军、申某某、宋某某将比亚迪车开上,拉着宁某某联系钱。
刘某和王某中途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洋伙同李某军、宋某某、申某某等人,将受害人宁某某拉往甘义沟,在车上,李某洋与申某某对宁某某进行殴打并威胁恐吓,让宁某某联系钱。
受害人宁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联系其父亲宁来某,宁来某答应为宁某某还钱,让李某洋等人将宁某某送至云岩镇拿钱。
晚上10点多,李某洋等人将宁某某拉至云岩镇,并从宁来某手中拿到多元现金后,才让宁某某回家。
案发后,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人相继被抓获。李某洋家属经多次沟通,取得了被害人宁某某的谅解。
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李某洋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判处2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以李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以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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