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22日接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谷某某、薛某乙、贺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一案。
年4月24日薛某甲、谷某某、薛某乙乘坐贺某某驾驶汽车到包茂高速公里处(富县境内)山上盗掘古墓葬,盗得随葬物品三件(铺兽衔环铜壶、错金银带勾、陶鸭蛋壶),其四人在延安市南高速路口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查获。经延安市文物研究所组织文物考古专家对该案现场进行勘察,并对3件器物(进行鉴定得出:1、该被盗古墓葬为战国——汉代的古墓葬群。2、从现场地表遗物及涉案器物属战国至汉代时期的一般文物。3、该被盗墓葬群及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
年5月27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谷某某、薛某乙、贺某某。
来源于: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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