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5日11时许,城镇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吴起县二中和居小区桥头有人阻碍交警执法。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年3月5日11时许,杨某胜驾驶陕JJF白色昌河车在吴起县二中和居小区桥头违停,在执勤交警向杨某胜作出处罚时,杨某胜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将已被交警依法查扣的驾驶证、行驶证夺回并将交警正在给其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撕毁,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
因杨某胜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杨某胜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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